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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吉安:收受定金却不签卖房合同 法院判决双倍返还10万元

发表于 2021-9-23 10:49:51 | 5人参与 |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西吉安
收受了5万元二手房交易定金,但却不与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也不退还定金。近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定金合同纠纷,判决黄某双倍返还王某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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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黄某以欧某的名义当场与王某签订了一份《二手房购房定金协议》,约定欧某出售其位于吉安市某小区房屋一套给王某,总价65万元,由王某向欧某支付5万元购房定金,约定在同年8月15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不按时签订,则作违约处理。如王某违约,无权要求欧某返还定金,如果欧某违约,则双倍返还定金等。同日,王某支付了5万元定金给黄某。后房屋买卖合同未能按时签订。王某遂要求黄某退还该定金,但黄某至今未退。故王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及欧某双倍返还定金。欧某否认授权黄某签订协议并收取定金。法院还查明欧某自始不具有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黄某签订该协议取得了欧某的授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黄某虽以欧某的名义当场与王某签订《二手房购房定金协议》,但欧某自始不具有案涉房屋的所有权,欧某也否认授权黄某签订协议并收取定金,王某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黄某签订该协议取得了欧某的授权。因此,黄某以欧某的名义与王某签订《二手房购房定金协议》属于无权代理,且事后未经欧某追认,故对欧某不发生效力,应由行为人黄某承担责任。现黄某收受定金后拒绝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应受定金罚则约束,即应双倍返还王某定金10万元。



来源:吉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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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3 11:21:04 | 来自: 江西吉安
法院还查明欧某自始不具有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这是诈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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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3 11:31:32 来自手机 | 来自: 江西
看吧 这交易风险 2018年到现在房价涨了多少 收回成本多少哪哪都有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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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3 13:18:10 来自手机 | 来自: 江西
黄某和欧某是不是夫妻两?这个王某买房难道不看房产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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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3 13:34:27 来自手机 | 来自: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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