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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大小事] 曝光!吉安一污水处理公司竟篡改监测数据、超标排污

发表于 2022-5-19 19:56:54 | 4人参与 |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西
近日,吉安市生态环境局借助第四方在线监控技术辅助力量,依托污染源在线监控和视频监控平台等方式对吉水县绿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水绿源公司)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开展非现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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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30日20时许,吉安市生态环境局第四方在线监控技术人员通过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发现吉水绿源公司废水总排口出水水质异常,且有人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异常操作,形迹可疑,随即向市局执法人员反馈。市局迅速组织人员对案件线索进行分析研判,并连夜成立专案组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取证。经连夜采样勘察问询,因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超标,运行主管王某为防止在线数据出现超标报警现象,遂潜入在线监控站房违规改动在线监控设备的运行模式和状态,并自行调配可达标的水样替代实际外排废水进行在线监测分析,导致氨氮和总氮在线监控数据严重失真,经检测,当晚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氨氮浓度为16.1毫克/升、总氮浓度为23.5毫克/升,分别超标1.01倍、0.175倍,但篡改后的氨氮、总氮在线数据分别仅为3.0毫克/升、12.1 毫克/升,显示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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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吉水绿源公司运行主管王某违规变更在线监控设备采样运行状态,并使用自行调配的可达标的水样进行在线检测分析,故意改动、干扰了氨氮和总氮在线监控水质分析仪器设备的结构环境条件和运行状态,致使在线监测数据失真失实,比对误差超过《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要求。经吉安市生态环境局案审会集体审议,认定吉水绿源公司存在超标排污和通过篡改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吉安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于2022年2月7日对吉水绿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合计处罚款70万元,并将本案涉嫌犯罪违法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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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吉安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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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9 20:09:26 来自手机 |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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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9 21:14:37 来自手机 | 来自: 中国
为了钱啥都干的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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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9 21:28:16 | 来自: 江西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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