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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话题] 江西一男子相亲成功拒付婚介费用,婚介公司:你不能过河拆桥

发表于 2021-10-16 21:36:47 | 5人参与 |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刚办完婚宴,张鑫和李婷就被告上了法庭,这样乌龙的结果,缘起一笔婚介费用。

因为此前拒不履行合同约定,婚介公司也就毫不客气地让这对新婚夫妻当上了被告,甚至被指责为过河拆桥,不讲诚信。

尚未度过蜜月,就被告上法庭,不管怎样都让人觉得十分难堪,但事情有果必有因,如果张鑫和李婷能够诚实守信,也不至于如此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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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相亲无结果

张鑫和李婷都算是大龄青年,从2014年开始,张鑫便在茫茫人海中寻找另一半,可惜不是自身条件不够,就是对方条件太差,始终没有看对眼的人。为遇良人,张鑫花费980元在江西省信丰县一家婚介中心办理会员,想要通过这种方式找到自己未来的妻子。

要说现在通过婚介谈婚论嫁也不算稀奇,毕竟现代人生活节奏快,很多青年男女忙于工作忘记了自己的终身大事,婚介可以把对方详细的情况以及喜好与对方交换,觉得好可以相亲进一步发展,不好的话可以悄然身退,彼此也不尴尬。

再说婚介这种职业自古有之,大家比较熟悉的媒婆就是干这一行的,还是很受人们欢迎的。不过现在婚介相对来说比较正规一点,只要形成约定、签好合同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在办理会员的时候,张鑫与婚介公司签订了《会员信息内部登记表》以及《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为了保障张鑫相亲成功,婚介公司还承诺其中的谢媒费1280元在张鑫与相亲对象办理了婚宴或者领取了结婚证方才收取,否则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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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后的日子里,婚介公司不遗余力地为张鑫介绍对象,可经过多次相亲,张鑫的感情生活依然陷入了互相不对付的魔咒,要不是女孩看不上张鑫,就是张鑫挑剔对方的毛病,始终无法开花结果。眼看张鑫的会员就要到期了,张鑫依然是光杆司令一个,没办法,婚介公司也只有暂时放弃。

但世上的事情就是有心栽花花不开,无心插柳柳成荫。时间很快来到了2016年,也在为自己婚姻着急的李婷来到了这家婚介公司,上报了自己的资料,并花费1599元办理了会员,签订的协议约定大致与张鑫签订的相同,都是成功后再收取谢媒费。

婚介公司也是有心,在看到李婷的资料后,觉得和张鑫的要求十分匹配,于是又联系到张鑫,征求了张鑫的意见后,表示愿意将李婷介绍给张鑫,并且免收张鑫的会员费用,但约定成功后还是得支付谢媒费。

结婚拒付谢媒费

还别说,婚介公司这一次的配对还算是靠谱,在张鑫通过婚介公司提供的通讯方式联系上李婷之后,两人竟然颇有共同话题,还相互交换了社交联系方式,并在上面聊得不亦乐乎,最终还见了面。

不是找不到对象,只是缘分未到。张鑫和李婷见面后彼此十分中意,虽然没有确立恋爱关系,但加深了交往联系,保持了一种似是而非的状态,一直到2020年6月,可能考虑到彼此再合适不过,张鑫和李婷在当地领取了结婚证。

这一切张鑫和李婷都没有向婚介公司说明,因为在他们潜意识中,双方结婚是自由恋爱的结果,与婚介公司关系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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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毕竟结婚对于张鑫和李婷来说都是终身大事,自然是要请亲朋好友聚集欢庆一番的,在低调一年之后,张鑫和李婷于2021年5月向外界宣布了婚讯,并于同月举办了婚礼,大宴宾客。

县城就那么点大,张鑫和李婷结婚的消息很快被婚介公司知悉,在祝贺二位终于喜结连理的同时,婚介公司也向二人下达了催缴谢媒费的通知。

但面对婚介公司索要谢媒费的请求,张鑫和李婷不置可否。认为双方会员期已经结束,而且与婚介公司签订的协议也已经到期,两人在相亲之后并未确立恋爱关系,此后是经过漫长的交往才最终确定结婚的,与婚介公司关系不大。

但婚介公司则认为,无论两人情路如何坎坷,但两人相识是由婚介所介绍的,而且早有约定,只要办理了结婚证或办了婚宴就应当支付谢媒费,两人如今已经结婚,就应该按照当初合同约定支付谢媒费。

但无论婚介所怎样要求,张鑫和李婷就是不支付这笔谢媒费。眼见无法协商,婚介公司一纸诉状将二人告上法庭,要求张鑫和李婷分别按照约定支付谢媒费1280元和1299元。

合同约定履行

本案牵扯的是合同纠纷,这之间环环相扣,认定起来并不困难,法律关系也十分明朗,主要是从合同效力还有诉讼的时间效力上加以确认,便可得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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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鑫和李婷是因婚介公司介绍相识这是基本事实,而且两人都曾与婚介公司签订了相应协议,约定了支付谢媒费的具体条款。一般合同自成立时起有效,在没有约定具体时限的情况下,一般不存在失效的问题。

本案中约定还是存在一定时效的,从条款来看,是在张鑫与婚介公司介绍的相亲对象结婚或举办婚宴后失效,如果张鑫与其他对象结婚的话,合同自然失效。但如果与婚介公司介绍的相亲对象一直恋爱并未结婚,应当履行合同约定。

也就是说,在该合同丧失效力之前,只要张鑫和李婷与婚介公司介绍的对象结婚或举办婚宴,就应该按照合同履行支付谢媒费的义务。所以在合同效力认定上,只要该合同没有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或者强迫签订的行为,则合同是具有效力的,双方都应当遵守。

至于诉讼时效,法律规定的一般是三年,也就是说,本案中婚介公司在知悉张鑫和李婷结婚三年内没有提出支付谢媒费的主张,则法院可以不予支持。但从该案时间上推算,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鑫和李婷在婚介公司介绍下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且已领取结婚证办理了婚宴,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婚介公司支付相应的谢媒费。故此,信丰法院依法判令张鑫和李婷于10内向婚介公司支付谢媒费1250元和1299元。

其实从本案的金额来看并不高,而且婚介公司也是不遗余力地促使有情人终成眷属,但最终却因为一方的失信于人而对簿公堂,无论是从道德人情,还是法律规定来说,张鑫和李婷都不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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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的路很长,在社会上处世为人一定要懂得感恩,自己存在困难的时候,无论别人是有偿还是无偿的帮助,都应当铭记在心,不能过河拆桥。就算在道德层面能厚着脸皮蒙混过关,一旦涉及到法律,又怎么可能轻饶?(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人物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

来源:京子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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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7 07:21:14 来自手机 | 来自: 中国
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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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7 09:46:10 来自手机 | 来自: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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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7 09:55:15 来自手机 | 来自: 江西
果然啊,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奇葩一对,鉴定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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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7 15:05:37 来自手机 |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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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7 16:31:42 来自手机 | 来自: 江西
一千多块也这么纠结,赶紧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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